彩色包裝下的灰色萬物
所謂「灰色食品」泛指合乎現行規範,但消費者不願接受,品質與風味上受到質疑與貶抑,在市場上不正面示人,躲躲藏藏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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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灰色食品」泛指合乎現行規範,但消費者不願接受,品質與風味上受到質疑與貶抑,在市場上不正面示人,躲躲藏藏的食品。
在6月畢業季前不久,我應台灣大學「食養城市‧人文農創」課程計畫邀請,跟同學分享食品安全的看法。之前我對該計畫所知有限,因為這類號稱跨領域,宣稱幫同學人生加值的課程很多,但對他們如何知道我感到好奇。直到電話聯絡時才知道去年我在本刊「科技與社會」專欄的幾篇文章引起注意,特別是關於「灰色食品」的看法,因此想看科技與社會研究如何把人文反省的力道,注入無解的食安習題中。
所謂「灰色食品」是權宜的稱呼。它們既不指某類食品,也不是專有名詞或概念,而是泛指合乎現行規範,但消費者不願接受,品質與風味上受到質疑與貶抑,在市場上不正面示人,躲躲藏藏的食品。在〈惡紫之奪朱?「灰色食品」的科技與社會〉(515期)裡,我指出在大量供應的生產邏輯下,一些食品必須仰賴添加劑與風味劑來維持食用品質,使它們在運送保存過程中不致變性腐敗。這也踏出它們成為「灰色食品」的第一步。
雖然添加物讓食品與陳設它的現代超市一樣光鮮亮麗,但卻與消費者崇尚天然,拒絕人工的想像有所差距。於是,我們有無所不在,賣什麼都不奇怪,可以用低廉價格享用美食的早餐店,但同時消費者也不想深究這些店門口「使用非基改黃豆」、「絕不添加味精」的宣稱,究竟有幾分可信度。總是等到爆料後,大家才會彷彿恍然大悟,說不知食安問題如此惡劣,進而要求政府必須出面處理。但這些呼籲不會太久,有下一個新聞事件出現時,這些食品也就逃離媒體視線,回歸日常。
造成灰色食品「合法但不符合民眾觀感」的尷尬狀況的原因很多,法規演進是關鍵之一。以英國來說,在歷經1860年沒有威嚇力的「食品與藥品反摻假法」(Food and Drug Adulteration Act)與1872年不切實際的修正後,1875年的「食品與藥品銷售法」(Sale of Food and Drugs Act)回歸市場精神,主張對所販售的食品遭到加工但不知情或者不具備這方面知識者,可以免除刑責。此外,同法也規定如果不是買家要求,賣家不能販售與該品項性味、成分與品質不相符的食品與藥品。
同樣飽受無良食品橫行的美國,其食安立法更加曲折。雖然1883年具有醫師身分,原任教於普渡大學的Harvey W. Wiley受農業部邀請研擬對策,各州也相繼推出食品藥品管制法案,但聯邦層級的立法卻屢受阻撓,直到出現白喉血清疫苗的藥害事件,才催生1902年的「生物製劑管制法」(Biologics Control Act)。而1905年出版,揭露芝加哥肉品處理問題的社會小說《叢林》(The Jungle)更擔負起臨門一腳,在次年促成國會制訂「肉品查驗法」(Meat Inspection Act)與「純淨食品與藥品法」(Pure Food and Drugs Act)。
「純淨食品與藥品法」不但給予化學局,也就是之後的食品藥物管理局(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FDA)權力,可以查核跨州貿易或進口藥物,更為食品的查核項目定下規範。以摻假與標示不當(misbranding)為基調,該法規定食品不能缺少必要成分(比方「米粉」裡面要有米),必須重量相符,不能添加毒性(poisonous)或造成人體傷害(deleterious)的成分,並且需要標示酒精、大麻、鴉片等成分。
雖然該法在執行之初受限於「標示不當」的規定並未觸及食品安全,打擊摻假的成效不顯著,但隨著人造食品的氾濫與藥害的層出不窮,這個法案也歷經1938年的「食品藥物化妝品法」(Food, Drug, and Cosmetic Act)的立法與1962年的修正,逐步建構食品與藥品查驗的法規體系。
食品雖然沒有類似藥物的臨床試驗,但其規範有「藥物化」的傾向。具體而言,在「食品藥物化妝品法」中規定包括身分(identity)、品質(quality)與容器填充(standards regulating the fill of container)在內的食品標準,並於1939年起逐批公布。食品生產者必須為食品標明常用名稱、俗名的描述、成分(具體的天然物與化合物)、香料(天然物或人工香料)、防腐劑與添色劑等。它們不但是法規單位的查核標的,也構成食品的新身分–只要能通過查核,這些食品就「合法」。
於是,灰色食物由此而生。比方說,以前要人工採收,具有風味的番茄被不具香氣,但便於機器大批採收的品種取代,因為它們同樣能通過查核,不但合法還能節省採收成本。而相對於品種選擇,化學添加物更為棘手。FDA在1958年查核市售添加物,啟動「公認安全」(generally recognized as safe, GRAS)名單,列出七百餘種合法添加物,但不斷有新添加物面市,加上原先在GRAS名單上的添加物也時有危害事證,讓FDA查不勝查。
更糟的是,由於查核日嚴,這些食品也跟藥品一樣需要有廠商研發以及與法規單位過招後才能過關。比方說,1977年代FDA曾想把行之有年,但有過動物致癌報告的糖精(saccharin)下架,但隨即遭到孟山都、Sherwin-Williams、Lakeway Chemicals等大廠反抗,宣稱影響需要限制糖分攝取者(如糖尿病患)的生活品質。國會也推出「saccharin研究標示法」阻擋。最後,FDA只好以「動物試驗證實有致癌可能」的加註警語方式,讓糖精繼續販賣。
撇開科技政治不談,以上回顧並非指摘廠商「黑心」,研發添加物來矇騙大眾。事實上食品如同藥品,在創新的動機與精神並無二致。真要說灰色食品有「問題」,問題也在法規認定跟大眾期待不同。法規有它的極限與分寸;既然目的是保證食品安全可食,風味自然不是查核對象,而留待市場機制。在美國,優質超市不輕易拿商譽開玩笑,而廉價超市也不會裝清高,說自己賣的食品有多優質。
「食品是無辜的」,我總結演講道:「就像你們抱怨學校考核無法代表你們的素質,但考核就是考核,不能因為有人覺得你們不夠優秀,還能順利升學,就說你們是『灰色學生』,強迫以他們認可的方式來評價你們啊。」
這個演講介紹冷僻的食安法規,與一般介紹食安運動與政策批判不同,還提到科技與社會研究中「技術物」的概念,原本以為同學會消化不良,但效果令我驚艷。雖然是炎炎中午,但聽眾興致高昂,是過去不常見的。
欣慰之餘,我自忖並無翻轉教室之能,演說技巧也未大幅提升,那他們為何突然認同灰色食品?直到近日收到回饋訊息,才理解是「灰色學生」的比喻,讓他們同理一味追求標準,缺乏可行性與配套的政策下,飽受歧視的食品。
簡單說,華麗的包裝無法彌平個人差異,而拒絕承認差異,只是不斷加上新指標,企圖以此提升學習的結果,造就看似合格,但毫無特性的學生。於是,我們一方面有「通過ISO認證」、「邁向百大」的宣傳,把大學包裝成打造次世代人才的夢工廠。但一方面新聞報導上看到的是就業難,薪水低的惡劣環境,一群覺得「魯」、覺得「廢」,缺乏自信的年輕人。
這個落差固然有很多原因,但大家往往歸咎學生,認為他們不能吃苦,因此無法達到標準。但我的食安演講意外讓他們發現問題癥結不全然在於受教方,而是教育者缺乏辦學獨立的自信。
拿考證照來說,一般認為考上證照會增加就職競爭力,但社會學者林大森在〈證照到底是什麼?對謀職或加薪有利嗎〉有不同看法。他指出證照固然宣稱可以「取代文憑」,但如果擁有的證照類型與等級太低,不但沒有加分效果,反而證明其「能力『恰好在那個檔次』而已」。而有趣的是,雖然學歷與證照似乎相互衝突,一些證照還需要去校外補習才能取得,但部分科技大學依舊以該校的學生擁有很多證照,做為自身教育優質的證明。
從技職體系移到學院。撇開高教評鑑與大學排名,我們一方面看到宣稱加值的課程學程不斷湧出,彷彿因應知識的快速變遷。但做為養成基礎的通識教育依然走大班課、演講課路線,只是加上考核評量來證明辦學成效。
在〈跨領域的永續挑戰:研究型大學的教學卓越〉(464期)中我以東京大學為例,指出充足資源與人力,專責機構的重要。但或許是現實考量,大部分學校打出的還是類似「課程地圖」與「修課指南」的論述,鬆散連接這些課程。更糟的是,部分教學計畫事實上並不永續,補助結束便無以為繼。到頭來,如網路上某位教育同行的質疑:大學的教學「是創意……不是規格化的生產製造流程……為何要取得ISO?」
確實。我開始了解排列整齊,但有點無趣的合法食品,也有點能體會舉止有節,但面貌模糊的同學。法規讓食物變成「灰色」,而同學在評量下成為學校展現品管的產物。我不相信一次演講能轉灰色為彩色,也不知道「食養城市‧人文農創」是否能走出自我,不是頂尖名校追求教學卓越的一段插曲。但是,總是在「一期一會」下,我們共創與灰色食物相伴,美好的中午。
「食養城市‧人文農創」的網頁有一段賴和的話:「啊!時代的進步和人們的幸福原來是兩件事!」當時台灣的醫療、科技與經濟正邁入發達的現代期,但他並不滿足,不滿學校教育只造就追逐錢財,無益社會的知識。於是賴和在1928年記下這段感慨:「學校!我禱祝你,勿再使我的孩子和我一樣失望。」
祝「食養城市‧人文農創」的學生學習順利,也用這段話與所有關心高等教育的朋友共勉。
後記:感謝台灣大學地理系簡旭伸教授與「食養城市‧人文農創」學程吳金鏞教授的邀請,讓我有機會與這群認真的同學相互學習。也希望這個學程有學有術,穩健前行,不讓賴和的感嘆再次發生。
處理食安不能全靠科技,也需要社會反省。一味把科技從社會切離,甚至使它們對立,非但不能解決問題,更因為把這些問題看作獨立事件,選擇性詮釋科技,徒然折損科學社群日益脆弱的公信力。
我不是食品科學家,也不研究飲食文化,但這一兩年的食安風暴讓我有機會以科技與社會研究者的身分參與討論,分享食品管制的觀察(參見本專欄〈科技與社會治理的遊戲規則〉與〈食品安全、信心危機與「標示不清」的身體感〉)。在文章中,我指出處理食安不能全靠科技,也需要社會反省。一味把科技從社會切離,甚至使它們對立,非但不能解決問題,更因為把這些問題看作獨立事件,選擇性詮釋科技,徒然折損科學社群日益脆弱的公信力。
幾個月下來這個狀況沒太多改變。媒體依然三不五時以廠商為修理對象,揭發「不當」的食物處理,而專家的澄清並不能扭轉它們的負面印象。
以2015年9月某營養午餐米飯供應商的「黑心」作為來說,因製備的抑菌考慮,該廠商使用含有反丁烯二酸與醋酸鈉的複方添加物「鮮保利」煮飯被媒體踢爆後,引發各界譁然。毒物科專家顏宗海醫師指出反丁烯二酸與毒澱粉事件的順丁烯二酸名稱相似,但結構對稱穩定,性質上也有很大不同,說它傷腎致癌是言過其實。另一位專家楊振昌則稱添加物過量固然引起腸胃不適,但因為該成分人體可以自行代謝,不必過度擔憂。
即便如此,主管的高雄市政府還是在第一時間要求廠商停止供應,防堵報導繼續發酵。從新聞稿可以看到這個決策後面政治與科技治理的複雜交錯。當局一方面放出「狀況已經掌控」的訊息,指出衛生局與食品藥物管理署(台灣FDA)都有定期檢查該食品廠,並在事件爆發後再度會勘,根據一年多前的不良紀錄把產品帶回檢驗,有問題會從重懲處。
此外,衛生局根據管制權限區分,強調反丁烯二酸鈉是衛福部認定的合法添加物,但既然民眾有疑慮,會主動反映給中央,要求證明該添加劑沒毒性。在這之前,教育局則停止與該廠商合作,即使違約也在所不惜,因為「為讓學生、家長安心……沒有比讓市民食得安心更為重要的」。
以上處理顯示台灣選舉式民主的特性。對手法煽情的媒體,主管機關不能以官大學問大的威權心態,隨口一句「無法可管」或者是「依法處理」就想杜悠悠之口。而第一線單位更要小心應對,不能因「錯誤」的治理選擇(比方聲稱添加物並無違法無須停止廠商合作)影響社會觀感,引發更大的政治效應。畢竟在經歷無數的食安事件後民眾早已疲乏,不見得分得清這些事件的不同性質與問題點。但如果沒有妥善因應,政府的動作會被剪接重組,放大解讀成選戰話題,扯都扯不清。
另一方面,固然這些論述比以往的空洞宣示更有科技內涵,但是否就能推導出「安心」的結論則有待商榷。「食得安心」與其說是用科技來掛保證,毋寧是這類說法必備的光明結語。
事實上,在一片揪出「用藥水煮飯的廠商」與「縮頭裝死的政府」的撻伐中,也有文章回歸事件,思考產生這個尷尬狀況的原因。以「你願意為營養午餐出多少錢」的貼文來說,作者指出萬人團膳不是在家煮飯或者是辦桌請客的放大,它的準備程序完全不同。為了保持運送過程都能在抑菌狀態,廠商必須使用添加物,讓米飯符合衛生標準。因此,只要求停用添加物並不實際;它們也必須改變營養午餐的製備與運送方式。而一分錢一分貨,政府需要重新檢討開標政策,而家長也要有為此改變付出代價的準備。
但在努力爆料之餘,我們往往忽略以上這種在科技治理中同樣要緊的社會反省。台灣有豐富便利的飲食文化,但很少人思考其付出的代價是否與所得的品質相應。
以早餐店來說,多數店面僅配置兩三個店員,卻提供多樣餐點,要燒餅油條饅頭蛋餅沒問題,要三明治、烏龍麵與義大利麵也OK,還有豆漿奶茶咖啡等各式飲料。如果這些產品都以高標準層層把關,恐怕消費者得付出不小代價,但實際上卻非如此。這樣說:當我們在巷口早餐店就可以享用物美價廉,標榜「非基因改造黃豆」、「有機認證」,或者是「安全屠宰肉品」時,心中可曾閃過一絲絲懷疑,想天下怎有如此好事?
但大多數人選擇不深究這些「不敢戳的祕密」,讓食安建築在含混政策與個人僥倖上,從而開出灰色食品的滋生空間。不說網路上傳布某家店名為「無骨」,但只有一般炸雞的「無骨鹽酥雞」,某國際連鎖速食店裡沒有奶的「奶昔」,在稍早的茶安風暴中,《天下》雜誌便質疑台灣每年進口3萬公噸茶葉,占市場的四分之三,市面上卻幾乎不見有標示「進口」的產品。何以致之?這些茶葉當然沒有銷毀,而是透過「混茶」與各種產品(茶包或罐裝茶飲)化整為零消散在消費者的腸胃裡。
確實,了解灰色食品爭議的起點不是科技,而是身分與名目。以這次米飯事件裡的添加物「鮮保利」來說,它的主要成分反丁烯二酸在衛生機關的分類裡是中性的「調味劑」(具抑菌效果),但商品名就使用比較正面的「保鮮」,強調鮮度的保持。相反的,爆料媒體選擇誤用讓人想到人工與死亡的「防腐劑」或「防腐藥水」來稱呼這個產品,增強它的負面印象。
此外,法令對食品加工的見解與一般認知並不一致。在這次事件中,媒體認為烹煮米飯不算「加工」,因此添加反丁烯二酸恐不合法。但根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食品添加物的範圍極為廣泛,可用在「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等過程,涵蓋「著色、調味、防腐、漂白、乳化、增加香味、安定品質、促進發酵、增加稠度、增加營養、防止氧化」等用途。
因此,不光這次被說成「黑心」的米飯的製備方式與御飯團或盒裝白飯相似,甚至超市的盒裝豆腐也是透過添加物來製備(參見《科學發展》504期〈兩刃添加物–食品添加物的兩難〉)。媒體刻意報導這些米飯與其說是揭弊,不如說是假借「添加」的刻板印象,對它們選擇性地歧視。
而擴大來看,台灣不乏以揭弊為名,操弄汙名與社會排除的例子。比方說,愈來愈多的外籍勞工來台工作,媒體卻鮮少披露,只有當他們聚集在火車站,對一些人構成「威脅」,或者是出現在菜單,聲稱某些食物(與價位)才適合他們時,這些人才突然現身。
這是什麼心態?社會學家Erving Goffman在他的名著《汙名》中,從可見性(visibility)的觀點把受汙名者分成「明貶者」(discredited)與「可貶者」(discreditable),後者的缺陷雖然不那樣明顯,但他們的社會身分與作為更不能忽視,因為這才是汙名深刻之處。
把這個看法引伸到食安,會發現灰色食品是食物的「可貶者」。它們並非「非法居民」,卻飽受歧視,不時要洗去「不堪」的過去,矇混過關,企圖融入主流社會。
另一方面,撲天蓋地的食安論述凸顯主流社會對摻假(adulteration)的恐懼。「摻假」似乎隱含不誠實的印象,但這並不是「adulteration」的原意。「adulteration」原指把東西混在一起或錯置,因此灰色食品的問題不在於「假」,而更類似《論語》裡「惡紫之奪朱」的情境:這些無所屬的物品不但挑戰既有秩序與分類,而且愈來愈多,令人不安。學名藥不見得遜於品牌藥,中藥的「偽品」(混用中藥方部分成分)不見得比「正品」沒效,但大家就是無法接受這些「化外之物」,用盡方法要它們現身,再把它們逐出視線。
回到現實,固然產品應該標示產地與成分,讓消費者有足夠的選擇資訊,但如果只是為了「淨化社會」而揭弊,任意把廠商隨手扣上「無良」帽子,製備過程視為「黑心」,那不但無助於食安,更阻絕正常的商品供應與流通。數月前某知名胃散因被爆摻有「工業級」碳酸鎂(與食用級相同)而匆匆下架,導致民眾購藥無門,便是一例。
更值得注意的是產生灰色食品的政經架構。如同外籍勞工,這些食物的引進不但依循資本主義邏輯,更有市場需求與法規要求。我們有對輻射汙染食品的嚴格管制,但也有避重就輕的成分標示,有嚴格的有機食品認證標準卻無法管理不嚴謹的認證委託單位。於是,在眼高手低的政策管制下,灰色食物無可避免地成為健康論述的祭品。不管合法還是半合法,它們都不得不隱姓埋名,填補價格現實與貪求品質的想像間的落差。就這個意義而言,對灰色食品的無差別歧視不僅是科技問題,更是社會人心的反映。
還記得一部老電影〈假如我是真的〉(1981),這部電影藉一個下鄉青年冒稱高幹子弟的過程,諷刺官僚耍特權走後門的怪象。雖然男主角周旋應酬表現稱職,但身分識破後他鋃鐺下獄,割腕自殺,留下「假如我是真的」的控訴。看電視恣意譏笑某些「黑心」食物以假亂真,但轉個台卻看到討論哪裡有便宜到不可置信,食材高貴到不行的吃到飽時,我彷彿聽到幾小時前才大快朵頤的炸蝦,正幽幽從肚子裡跟我訴說「假如我是真的」呢。